台湾女法官带病办案“作恶”遭惩戒谁之过?
作者:新高地
台湾司法界近期一桩备受关注的懲戒案尘埃落定:前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周靜妮于2025年11月24日被懲戒法院职务法庭判处撤职并停止任用三年,涉及23项重大违失行为。这一判决不仅终结了周静妮的法官生涯,还根据《法官法》和《律师法》,让她无法转任律师,甚至追溯影响其早年律师资格。案件源于司法院和监察院的移送,曝光了周静妮长期曠职、积案严重,以及在庭审中恐吓少年、要求下跪自打巴掌等不当行为。然而,这起案件并非单纯的个人失职,而是牵涉到当事人自身责任、上司管理方式以及司法体系的结构性问题。以下分别分析三方面因素,探讨“谁之过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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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过失行为情节严重
周静妮作为资深法官,其作恶行为确实难以回避。职务法庭判決书详细列举了23项问题,包括值班时无故延宕羁押讯问、以允诺交保换取被告同意不夜间讯问、收容逾期、恫吓少年(如要求自打巴掌23下、下跪磕头,并以“去少观所被捅屁眼”等言语性羞辱)、勉强当事人电话和解、製作双重判決规避研考、倚仗职权要求书记官和助理处理私务、携卷外印洩密、迟未办理移交手续等。这些行为违反《法官倫理規範》第3、5、6、9、11、12、15、16条,以及刑事訴訟法、家事事件法、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多項法律,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权益。
周静妮辩称这些问题源于长期忧郁症、失眠症等身心疾患,未及早处理情緒问题,甚至在庭上承认“我早就应该留职停薪去处理情緒问题”。然而,法庭认为健康因素不能完全免责,缺乏深刻反省,欠缺自省精神,导致不适任法官。媒体如《镜周刊》曝光其“摆烂”行为,进一步凸显其个人责任:从2019年起,她曠职206小时、积案逾50件,影响法院运作和当事人权益。
作为司法官,她本应以更高标准自律,带病坚持办案却未主动求助或调整,最终酿成大祸。这作恶行为无疑在她本人身上,无法全推给外部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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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司霸凌造成周静妮身心恶化
案件中,周静妮的丈夫等多方指控苗栗地院院长陈雅玲的行政管理涉嫌霸凌,是导致周静妮身心恶化的关键。从2020年8月陈雅玲上任后,她针对周静妮展开密集调查和通報:自2021年1月起,多次向高等法院和司法院通報“预防危害”,包括门禁管制、监控动态、发给同仁防身喷雾、锁上楼顶出口等措施。这些行动虽以安全为名,却导致周静妮在院内被孤立、社交断绝,人身自由受限,甚至无法进入办公大楼或使用图书馆。
这些措施符合现代職場霸凌定义:持续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,造成敌意工作环境。根据《公務人員保障法》第19条和司法院《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》,陈雅玲未提供关怀輔導(如调职或留职停薪疗养),反而以行政资源加强监督,间接迫使周静妮离职。曾建元文章指出,周静妮在陈上任后身心急剧恶化,2020年底住院两周,次年切除子宫肌瘤,却因法院人力紧张未停分案,导致积案激增。陈的“铁腕”风格虽被媒体赞为“司法铁娘子”,但在处理周静妮案时,缺乏同理心和平衡,涉嫌滥用权力。监察院弹劾案虽未直接追究陈的责任,但暴露了基层院长在司法改革旗帜下,可能将个人绩效追求置于员工福祉之上。
上司的霸凌行为虽发生在相关法规完备前,法律不溯及既往,但道德上加剧了周静妮的崩溃,难辞其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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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司法制度存在缺失问题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